11.使用權類型:使用權類型是指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與土地的權屬性質相對應。國有土地使用權填寫劃撥、出讓、入股、租賃或授權經營等,集體土地使用權按具體取得方式填寫荒地拍賣、批準撥用宅基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等。
12.終止日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終止時間。未明確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欄不填。
13.土地證號:土地權利人持有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號碼。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14.調查表號:宗地地籍調查表的編號。
15.審批表號:土地權利人土地登記審批表的編號。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16.歸戶卡號:土地權利人所有土地歸戶卡的編號。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17.土地等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宗地的土地等級。
18.標定地價: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測算的基準地價評估求得。
19.申報地價:土地權利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申報的交易地價。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20.建筑容積率:宗地上的建筑總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
21.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
22.建筑限高:允許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3.建筑物占地面積: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24.建筑物類型:填寫樓房、平房等。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25.申報建筑物權屬:申報人認定的建筑物所有權。共用宗地時,土地登記卡主卡本欄不填。
26.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類型、編號、日期:取得土地權利的證明文件。類型填寫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的種類及文件標題。編號填寫證明文件的編號。日期填寫證明文件(批準文件)的簽署(發文)時間。
27.序號:按前后順序編號。
28.日期:發證機關準予注冊登記、頒發證書的時間。
29.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
(1)登記的其他內容填寫
①土地分類面積。宗地含多種土地用途,且各種土地用途能計算出面積的,填寫土地分類面積。
②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土地權屬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填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
③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共用宗地時,填寫各權利人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類型、編號、日期。
④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時已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填寫他項權利來源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他項權利種類、權利人、內容、范圍、設定日期、權利順序、存續期限。
⑤土地登記卡附頁。頁數。
(2)變更登記事項填寫:填寫變更土地登記類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變更土地登記為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時,按登記的其他內容第4條規定的內容填寫。
30.經辦人、審核人:按實際情況填寫
31.使用權面積: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共用宗地的為獨用面積與共用分攤面積之和。非共用宗地的為宗地面積。
32.獨用面積:土地權利人在共用宗地內獨自使用的土地面積。
33.共用面積:共用宗地,各土地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積。
34.其中共同分攤面積:共用宗地時,各土地權利人在共用面積內分攤到的土地面積。
四、土地歸戶卡及填寫要求
土地歸戶卡以土地權利人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為單位,按宗地填寫。土地權利人在同一縣級行政區范圍內擁有、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歸戶卡的編號為填寫土地歸戶卡的順序號。土地歸戶卡其他欄目的填寫方法與土地登記卡對應項目相同。
五、《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歸戶冊》的構成
(一)《土地登記簿》的構成
《土地登記簿》由《土地登記卡》組裝而成。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建《土地登記薄》,按街道(鄉、鎮)組卷,每個街道(鄉、鎮)可分若干卷。卷內《土地登記卡》按宗地號順序排列,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記卡順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號的順序排列。宗地分開的,以合并后的宗地號順序排列。卷號按“街道(鄉、鎮)----街坊(村)----卷”三組六位數編排,無法劃分街坊的小城市,卷號可按“街道----卷”二組四位數編排。卷皮、卷脊標明卷號外,還應標明卷內宗地數。
(二)《土地歸戶冊》的構成
《土地歸戶冊》由《土地歸戶卡》組裝而成。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建《土地歸戶冊》,以街道(鄉、鎮)組卷,每個街道(鄉、鎮)可分若干卷。卷內《歸戶卡》按土地權利人名稱第一字(或姓氏)筆劃排列。卷號按“街道----街坊----卷”六位數編號,未劃分街坊的小城市,按“街道----卷”四位數編號。卷皮、卷脊標明卷號外,應標明卷內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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