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5 年8月15日烏魯木齊甲旅行社和昌吉乙學校達成旅游意向,約定9月1日組織乙學校25名教師前往喀納斯旅游,費用為580元/人。8月21日乙學校應旅行社要求預付5000元,旅行社收取后開具定金單據5000元。9月1日旅行社安排導游李某收取剩余9500元旅游費后帶領25名教師出發并于當晚抵達布爾津縣縣城,晚餐時部分游客提出增加喀納斯漂流的旅游項目,導游立即聯系并告知游客漂流費用120元/人。9月2日導游向每位游客收費時部分游客嫌費用太高不愿參加,導游人員告知游客已經聯系好了不參加也要交費,否則取消后面的旅游行程。導游收齊25名游客的漂流費用后交給漂流公司,9月3日8名未參加漂流游客從漂流公司得知漂流費用僅為80元,其余費用被導游扣留。9月5日返同昌吉后8名游客向昌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漂流費用960元,并處罰導游。昌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責令旅行社退還960元,導游向游客賠禮道歉。旅行社認為昌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無權受理該投訴,拒絕賠償。
1、喀納斯旅游合同成立的日期是——。 (A)
A.2005年8月15日
B.2005年9月1日
C.2005年8月21日
D.2005年9月5日
E.2005年9月3日
2、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可以對下列哪些單位或人員做出處罰。(AD)
A.甲旅行社
B.乙學校
C.漂流公司
D.導游李某
E.乙學校教師
3、應當由下列哪些單位或人員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A)
A.甲旅行社
B.漂流公司
C.導游李某
D.乙學校
E.提出增加喀納斯漂流旅游項目的游客
4、游客可以向下列哪些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ABCDE)
A.阿勒泰市旅游局
B.布爾津縣旅游局
C.昌吉市旅游局
D.克拉瑪依市旅游局
E.烏魯木齊市旅游局
5、根據相關旅游法規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做出的處罰可以是。(BCDE)
A.賠償旅游者全部損失
B.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c.扣除10分
D.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E.處以1000元~3萬元罰款
6、旅行社對昌吉市旅游局的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AD)
A.向昌吉州旅游局提起行政復議
B.向烏魯木齊市旅游局提起行政復議
C.向自治區旅游局提起行政復議
D.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向昌吉州旅游局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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