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行業生產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焦化生產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必須依據上述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要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新建或改擴建焦化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工商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準入條件中第一、二款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水電供應部門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三)新建或改擴建焦化項目要在投產6個月內達到準入條件第四、五款中規定的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指標。逾期者除按正常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外,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發改委(經貿委、經委)、環保局要對本地區執行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國煉焦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國內外焦炭市場、煉焦工藝技術發展等情況的分析研究,推廣焦化行業環保、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可按有關程序規定取得焦炭產品出口資格。
(六)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焦化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八)有關發展熱電聯產的產業政策(1)熟悉熱電廠、熱力網、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應同時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投入使用的規定;熱電廠、熱力網、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應同時審批。 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投入使用。熱力網建設資金和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不落實的,熱電廠項目不予審批。 (2)了解各類熱電聯產機組總熱效率、熱電比指標。
各類熱電聯產機組應符合下列指標:一、供熱式汽輪發電機組的蒸汽流既發電又供熱的常規熱電聯產,應符合下列指標:
1.總熱效率年平均大于45%。總熱效率=(供熱量+供電量X3600千焦/千瓦時)/ (燃料總消耗量x燃料單位低位熱值)x100%
2.熱電聯產的熱電比:
(1)單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l00%;
(2)單機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 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50%;
(3)單機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兩用供熱機組, 采暖期熱電比應大于50%。 熱電比=供熱量/(供電量x3600千焦/千瓦時)x100%
二、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包括:燃氣輪機 +供熱余熱鍋爐、燃氣輪機+余熱鍋爐+供熱式汽輪機。
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應符合下列指標: 1.總熱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30%。 (九)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1)熟悉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第四條 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第五條 加強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六條 以振興裝備制造業為重點發展先進制造業,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
第七條 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進一步增強高技術產業對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第八條 提高服務業比重,優化服務業結構,促進服務業全面快速發展。第九條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增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優化產業組織結構,調整區域產業布局。
第十一條 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2)了解該規定施行后廢止的相關產業目錄;。
第十六條 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嚴重污染環境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三)產品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或行業規定的最低標準;
(四)嚴重浪費資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了解2005年本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分類。第十三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目錄組成。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十)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政策 了解在縣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1、飲食企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 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以不影響周圍的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
2、燃煤鍋爐必須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潔燃料, 燒煤的爐灶必須配裝消煙除塵器,禁止原煤散燒。排放的煙塵,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在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點、機動車修配廠及其它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內興辦娛樂場點和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必須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并限制夜間經營時間,達到規定的噪聲標準。
4、賓館、 飯店和商業等經營場所安裝的空調器產生噪聲和熱污染的,經營單位應采取措施進行防治。對離居民點較近的空調裝置,應采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戶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5、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加工業等服務企業。
6、 嚴格限制在無排水管網處興辦產生和排放污水的飲食服務企業。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的飲食服務企業,應安裝隔油池或采取其它處理措施,達到當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其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圍水體的,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并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方可排放
(十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了解項目申報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關規定。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1)了解總體原則;1. 總則
1.1 我國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90%以上,為推動能源合理利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惡化趨勢,防治城市空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有關要求,并結合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是為實現2005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礎上削減10%,“兩控區” 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20%,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控制目標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煤炭開采和加工、煤炭燃燒、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和相關技術裝備的開發應用,并作為企業建設和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本技術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電廠鍋爐、工業鍋爐和窯爐以及對局地環境污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燃煤設施。重點區域是“兩控區”,及對“兩控區”酸雨的產生有較大影響的周邊省、市和地區。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推行節約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質量、高效低污染燃燒以及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根據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嚴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術政策的技術路線是:電廠鍋爐、大型工業鍋爐和窯爐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應安裝煙氣脫硫設施;中小型工業鍋爐和爐窯,應優先使用優質低硫煤、洗選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潔能源;城市民用爐灶鼓勵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燒(2)了解能源合理利用的有關規定;2. 能源合理利用
2.1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改善和優化能源結構。
2.2 通過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關閉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小企業;鼓勵工業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比例,清潔能源應優先供應民用燃燒設施和小型工業燃燒設施。
2.4 城鎮應統籌規劃,多種方式解決熱源,鼓勵發展地熱、電熱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區應發展集中供熱和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替代熱網區內的分散小鍋爐;熱網區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不應新建產熱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鍋爐。
2.5 城鎮民用炊事爐灶、茶浴爐以及產熱量在0.7MW以下采暖爐應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應同時配套高效爐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轉化為電力的比例,鼓勵建設坑口電廠并配套高效脫硫設施,變輸煤為輸電。
2.7 到2003年,基本關停50 MW以下(含50 MW)的常規燃煤機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滿足環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發電機組(綜合利用電廠除外),提高火力發電的煤炭使用效率(3)了解電廠鍋爐、工業鍋爐和窯爐脫硫的有關規定。5.2 工業鍋爐和窯爐
5.2.1 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提倡使用工業型煤、低硫煤和洗選煤。對配備濕法除塵的,可優先采用如下的濕式除塵脫硫一體化工藝:
1)燃中低硫煤鍋爐,可采用利用鍋爐自排堿性廢水或企業自排堿性廢液的除塵脫硫工藝;
2)燃中高硫煤鍋爐,可采用雙堿法工藝。
5.2.2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環流化床鍋爐改造(加固硫劑)或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3 應逐步淘汰敞開式爐窯,爐窯可采用改變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選煤或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4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和窯爐應逐步安裝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測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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