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評文件的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
《環評法》第24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條例》第12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注意:需重新報批的項目的規定。五項中只要其中的一項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就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本法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的規定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同的內容、要求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①《條例》規定須重新報批的僅包括“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四方面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
②《條例》講“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講“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本法比《條例》更進一步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年滿五年后,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時的實際或者叫形象進度的界定。“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說明該建設項目在客觀上還未真正開工,只是計劃或者決定要重新開工。這樣規定,有利于實際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執行。
【例題】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發生下列哪些變動,將引起建設項目的重新報批:
A 法定代表人變化
B 建設項目名稱變化
C 建設項目地點變化
D 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發重新報批的事項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 )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A 10
B 4
C 5
D15
答案:C
解析:掌握重新審核的時間要求
3、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依法重新審核的,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
A 通過審核
B 未通過審核
C 未審核
D 未報批
答案:A
解析:這是《條例》不同于《環評法》的規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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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