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貨幣層次
雖然現金、存款貨幣和各種有價證券均屬于貨幣范疇,但由于各種貨幣轉化為現實購買力的能力不同,從而對商品流通和經濟活動的影響有別。西方學者在長期研究中,一直主張把“流動性”原則作為劃分貨幣層次的主要依據。所謂流動性是指某種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或現實購買力的能力。“流動性”好的金融資產,價格穩定,變現能力強,可隨時在金融市場上轉讓、出售。
各個國家信用化程度不同,金融資產的種類也不盡相同,因此,各個國家把貨幣劃分為幾個層次。各國中央銀行在確定貨幣供給的統計口徑時,以金融資產流動性的大小作為標準,并根據自身政策目的的特點和需要,劃分了貨幣層次。貨幣層次的劃分有利于中央銀行進行宏觀經濟運行監測和貨幣政策操作。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層次劃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修訂的《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中,各層次貨幣的構成為:
M0=流通中的現金
M1 =M0+可轉讓本幣存款和在國內可直接支付的外幣存款
M2 =M1+單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外匯存款+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
M3 =M2+外匯定期存款+商業票據+互助金存款+旅行支票
(二)我國的貨幣層次劃分
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編制并向社會公布“貨幣供應量統計表”,將我國的貨幣供應量劃分為以下層次:
M0=流通中的現金
M1 =M0+單位活期存款
M2 =M1+儲蓄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單位其他存款
M3= M2+金融債券+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
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第一次修訂貨幣供應量口徑,將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計入M2。
2002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第二次修訂貨幣供應量口徑,將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分別計入不同層次的貨幣供應量。
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第三次修訂貨幣供應量口徑,將信托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存款不計人相應層次的貨幣供應量。
2011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再次修訂貨幣供應量口徑,在貨幣供應量中加入了住房公積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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