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的起源與發展
(一)信托起源及其在國外的發展
現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用益制(Use)通常被認為是最初的信托形態。用益制是一種為他人持有財產權并代其管理產業的制度,其最初目的是為了維護宗教利益,回避法令限制,對象也局限于土地。后來,這種原理被廣泛運用于其他領域,財產內容擴展到物品、貨幣等諸多方面。這樣,用益制也逐漸由無償的道德行為發展成為一種經濟利益關系,演變為具有盈利目的的現代信托制度。
現代信托產生在英國、繁榮在美國、創新在日本。18世紀末,美國從英國引進民事信托,并把信托以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一種事業來經營。隨著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的創立,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大量涌現,同時為突破國內法律對銀行、證券業的限制,最具創新性和個性化服務的信托業在美國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和繁榮。相比之下,日本信托業務的發展注重根據國情進行創新,賦予信托新的含義。日本堅持信托的綜合服務職能和長期融資職能,受托經營的信托財產擴大到貨幣、不動產以及股權、債權等領域,受托的業務從對財產、資金的經營管理擴大到對人的監護和贍養,以及咨詢、中介服務等方面。這些創新使信托業集資金融通、代人理財、經濟咨詢等多項經濟功能于一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信托制度逐漸在各國發展起來,信托業已經成為各國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紐帶,有效促進了經濟發展。
(二)信托業在我國的發展及其現狀
20世紀初,信托業傳人中國。最早的信托機構由外國人創辦,如1913年日本人在大連設立的大連取引所株式會社、1914年美國人在上海設立的普益信托公司等。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開啟了中國人自主經營信托業務的歷史;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托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1919年,重慶聚興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托業務的三家銀行,也是我國現代信托業務的始創。1921年,中國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家專業信托機構。繼民營信托業之后,官辦信托也得到發展。1933年成立的上海市興業信托社,是舊中國第一家地方性官辦專營信托機構;1935年,國民黨政府創辦中央信托局,這是舊中國最大的官辦信托機構。此外,官僚資本控制的“四行二局一庫”也都先后設立信托部,經營信托業務。期間,歷經民營信托業的“信交風潮”、抗戰期間的信托業較快發展及抗戰結束后的停業清理,信托機構從最初的競相設立、到后來的大批倒閉、再到復蘇發展、再到清理整頓,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全國共有信托公司14家。
新中國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開辦信托業務。同時,對舊中國官辦信托業予以沒收和接管,對舊中國民營信托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1951年9月以后,信托業務逐漸收縮,至20世紀50年代中期全部停辦。至此,信托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
改革開放之后,以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志,信托業在我國得到恢復和發展,至今已有近40年的歷史。在近40年的發展中,信托業規模逐步擴大,發展基礎逐步夯實,風控能力不斷增強,服務水平持續提升,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曾經存在的社會信用體系缺乏、立法滯后、功能錯位等原因,信托公司曾一度淪落為銀行規避信貸規模管制的通道;成為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進行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投資的“錢袋子”,偏離了信托業的發展本源,、出現了普遍的違規經營現象,隱藏著巨大風險。為此,我國信托業先后經歷了六次重大的清理整頓:1982年,我國對非銀行設立的信托機構進行清理,要求信托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信托機構過多過亂的局面得以控制;1985年,我國進.步明確信托業的性質、作用、業務范圍和經經營方向,要求銀行信托機構暫停辦理新的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業務,對已辦理的業務加以清理,1988-1989年,國務院對信托投資公司為專業銀行繞規模放款、助長固定資產投資失控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等問題進行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托投資公司脫鉤,以法律形式確立了銀行與信托分業經營的原則,同時對信托投資機構貸款規模加以限制;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信托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托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和證券業務從信托業中分離出去,令信托業務回歸本源,同時制定了嚴格的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條件,采取撤銷、改組、合并、移交等措施,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全面整頓撤并和重新登記;2007年,我國將“信托投資公司”的稱謂規范為“信托公司”,對信托業實施分類監管,對信托公司開展以壓縮固有業務、清理實業投資、整改存續業務、突出信托主業、更換金融牌照等為主要內容的清理整頓,進一步強化了信托公司的本源屬性,明確了信托公司的發展方向。此后,我國信托業逐漸步人了規范發展時期。
在進行多次整頓的同時,我國不斷加強信托業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市場機制建設,為信托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2001-2002年,被業界稱為“一法兩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舊兩規”)相繼頒布,奠定了我國信托業發展的法律基礎,為我國信托業回歸信托本源業務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國信托業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規范化發展之路。2007年,針對“舊兩規”的不完善之處,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新兩規”即《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財富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為信托業實現徹底改造和科學發展奠定了基礎,極大地促進了信托功能在我國的發揮和應用。2010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我國信托業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2013年,中國銀監會提出信托業要以機制建設為核心,著力完善機制建設,信托業進入了加強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轉型期。此后,2014年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的創立,2015年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督管理部的單獨設立,以及2016年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支持我國信托業發展的“一體三翼”架構全面建成,形成了以監管部門為監管主體,以行業自律、市場約束、安全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多維度的信托業風險防控體系。而2016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施行,則為信托公司開展公益慈善信托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我國信托業步人了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新時期。截至2016年年末,全國共有信托公司68家,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20.25萬億元,信托業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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