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獨立于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體制。這是在中央銀行之外,同時設立幾個部門對銀行、證券和保險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體制,但是中央銀行在其中發揮獨特的作用。德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銀行法》就授權成立聯邦銀行監督局。它隸屬于財政部,在銀行監管中發揮中心作用,同時《銀行法》要求它在監管中與德意志聯邦銀行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保持一致。由于德國的銀行可以同時經營證券和保險業務,所以銀行監督局就是一個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中央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在金融管理體制中的作用是獨特的。《銀行法》承認銀行監督局的功能和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功能密不可分,而且銀行監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借助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也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在監管工作中,兩者各有側重點,又能彼此制約。如銀行監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分析,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成立,德意志聯邦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原有監管體制受到了挑戰。在實行這一體制的國家中,除德國外,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近年來也陸續建立了獨立于中央銀行或財政部的綜合監管當局,但都存在中央銀行的監管部門與獨立的綜合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
2.綜合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
這是從監管客體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1)綜合監管體制。這是指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監管。在這種體制下,監管主體可能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發揮監管職能,全面履行監管的職責,屬于功能性監管。英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1979年以前英國沒有正式的金融監管,銀行監管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沒有正式的法律依據,只能通過“道義勸說”方式進行。1979年英國通過《銀行法》,賦予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的權力,使金融監管邁上法制化、正規化的道路。1997年,英國政府提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把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力剝離出去,成立了金融服務局,負責對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住房信貸機構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系統的監督,從而統一了監管。實行綜合監管體制的主要目的是適應金融經營體制從分業轉向混業的需要。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發展,實行綜合監管體制的國家越來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韓國等。
(2)分業監管體制。這是指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專門機構進行監管。
長期以來,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都是分業監管體制,這和金融分業經營有關。當前,由于仍然實行分業經營體制,金融發展水平不高,金融監管能力不足,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在內,仍然實行分業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由單.一全能型體制轉向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
1992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唯一的監管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承擔對全國所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同時成立,證券委由國務院14個部委的負責人組成,是中國證券業監管的最高領導機構,而證監會則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從而拉開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序幕。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頒布,確定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1998年,確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和財務公司。同時,國務院確定證監會為直屬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業的主管部門。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成立,保監會也皂直屬國務院的正部級單位,是全國保險業的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組成的分業監管體制。這一體制的確立,有利于加強對新生的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產生金融風險。隨著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拓寬,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出現了一定的交叉,對混業經營風險的監管提.上了議事日程。2000年6月,為了提高監管效率,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
為了進一步健全金融監管體制,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成立,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和相關職責。在新的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發揮其獨特的作用。2003年底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作為最后貸款人在必要時救助高風險金融機構;二是共享監管信息,采取各種措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三是由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該法還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督管理方面擁有監督檢查權,包括直接檢查監督權、建議檢查權和在特定情況下的全面檢查監督權。
至此,新的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將使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空間,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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