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在工程開標大會上,除到會的投標單位的有關人員外,招標辦請來了市公證處法律顧問參加大會。開標前公證處提出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在審查中,對施工公司 A提出疑問,這個公司所提交的資質材料種類與份數齊全,有單位蓋的公章,有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可是法律顧問認為公司投標書無效。試問上述招標程序是否正確?為什么?
2、施工公司A的投標書是否有效?為什么?
3、ABCDE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法律法規如何定義?
答案:
1、上述招標程序不正確。因為招標單位應對報名參加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故在開標會議上不應再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
2、A施工公司的投標書無效,因為A施工公司的投標書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鑒。
3、串標行為,是違法行為;串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人利益的行為。
5、某工程項目的合同工期為38周。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圖所示(時間單位:周),各工作可以縮短的時間及其增加的趕工費和表所示,其中H、L分別為施工臨時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分部工程名稱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可縮短的時間(周) |
2 |
1 |
1 |
1 |
2 |
1 |
1 |
0 |
2 |
1 |
1 |
0 |
1 |
3 |
增加的趕工費(萬元/周) |
6.0 |
0.7 |
1.2 |
1.1 |
1.8 |
0.5 |
0.4 |
|
3.0 |
2.0 |
1.0 |
|
0.8 |
1.5 |
1、開工1周后,建設單位要求將總工期縮短2周,故請工程師幫助擬定一個合理趕工方案以便與施工單位洽商,請問如何調整計劃才能既實現建設單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單的趕工費用最少?說明步驟和理由。
2、建設單位依據調整后的方案與施工單位協商,并按此方案簽訂了補充協議,施工單位修改了施工總進度計劃。在H、L工作施工前,建設單位通過設計單位將此600m的道路延長至900m.請問該道路延長后H、L工作的持續時間為多少周(設工程量按單位時間均值增加)?對修改后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工期是否有影響?為什么?
3、在第13天,施工單位書面通知現場工程師、業主:由于工作需要,現任項目經理需在第18天工作施工完后離任,到新的崗位,并書面提交了新的項目經理相關情況。施工單位做法是否妥當?為什么?
4、施工中由于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導致I、J,K、N四項工作分別拖延
1周,為確保工程按期完成,須支出趕工費。如果該項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凈收益5.6萬元,從建設單位角度出發,是讓施工單位趕工合理還是延期完工合理?為什么?
答案:
1、應分別將分部工程G和M各壓縮1周。
步驟:
(1)確定網絡計劃的計算工期和關鍵線路;
(2)按要求工期計算應縮短的時間;
(3)選擇應縮短持續時間的關鍵工作(從需增加的費用最少的關鍵工作開始);
(4)將所選定的關鍵工作的持續時間壓縮至最短,并重新確定計算工期和關鍵線路。
2、H工作從8周延長到12周,L工作從2周延長到3周。工作的延長沒有超過總時差,修改后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對工期不會產生影響。
3、施工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施工單位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4、讓施工單位趕工合理。因為此時只需壓縮J的持續時間,即可壓縮工期。而壓縮J的費率為2萬元/周,小于項目投入使用后的凈收益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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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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