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共5題,(一)、(二)、(三)題各20分,(四)、(五)題各30分)
31背景
某裝飾工程公司承接北京市某街道的一棟12層,全現澆混凝土結構的辦公樓裝飾工程,現安排某安全員負責該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做了如下工作:
(1)施工現場設置了消防車道;
(2)設置了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在建工程室內消防豎管和消防栓系統,并配備了足夠的消防器材;
(3)電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氣焊作業時均要求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4)因施工需要搭設了臨時建筑,為了降低成本,就地取材,用木板搭設工人宿舍;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現場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7)使用明火按規定執行,專人看管,人走火滅;
(8)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比較到位,在施工全過程中,未發生一起火災。
問題
(1)施工工地是否要設消防車道?設置消防車道有什么要求?
(2)簡述該工地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在建工程室內消防豎管的直徑要求,以及消火栓接口樓層分布的要求。
(3)電、氣焊切割作業前,需辦理什么證件?現場須做哪些消防準備?
(4)對于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材料有哪些安全管理要求?
解析:
(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本工程為18層辦公樓,屬高層建筑。因工程進入裝修階段,建筑主體已建成。故本工程的消防安全應按照現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1995(2005年版)設置消防車道,高壓水泵;
(2)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
(3)電、氣焊切割作業前,需辦理現場施工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操作證和用火證。
電、氣焊切割作業前,現場需作消防準備工作,按照現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相關規定執行;
1)動用明火前,要清理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
2)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3)必須在頂棚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應先與消防部門商定,妥善布置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
(4)油漆、涂料、稀料必須集中存放,并遠離施工現場,設專人管理,遠離火源、配電箱、開關箱柜。油漆、涂料施工現場不得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同時應增加施工現場空氣對流及有害有毒氣體的排放。
32背景
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簽訂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工期為390d,合同總價為8500萬元。
總承包單位為了分解資金壓力,在與某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付款申請,如業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總承包單位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均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總承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施工前,總承包施工單位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
工施工過程中出現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質勘探報告中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處理該障礙物導致工作A持續時間延長10d,增加人工費6元、材料費4萬元、機械費3萬元。
事件二:基坑開挖過程中因邊坡支撐失穩坍塌,處理及重新支護造成工作8持續時間延長15d,增加人工費2萬元、材料費1萬元、機械費2萬元。
事件三:因突發罕見雷電天氣而引起施工單位供電設施發生火災損壞,使工作C持續時間延長10d,施工人員窩工費2萬元,施工方設備損失5萬元。
事件四:結構施工階段因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導致施工單位增
加人工費4萬元、材料費6萬元、機械費5萬元,工作E持續時間延長30d。
事件五:施工期間鋼材漲價增加材料費用價差12萬元。
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問題
(1)總、分包單位針對付款的約定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2)總、分包單位的補充協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按照圖示施工進度計劃,確定該工程的關鍵線路(節點法表示)和計算工期,并說明按此計劃該工程是否能夠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針對上述各事件中發生的工期及費用,施工單位的工期和費用索賠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解析
:(1)總、分包單位對付款的約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條款不能規避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付款責任。
理由:因為分包合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不涉及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不能因建設單位未付工程款為由拒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單位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付款申請的要求。
(2)補充協議的約定不合法。
理由: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部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總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持續時間最長法,本工程關鍵線路為:①→③→⑤→⑥。
計算工期為390d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計劃該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事件一: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A工作的延期發生在非關鍵線路,且沒有超過其總時差,不影響總工期。
費用索賠成立;
理由:地質勘探報告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施工單位無法合理預見,屬于建設單位的風險范疇。
事件二:工期和費用索賠均不成立;
理由:基坑邊坡支撐失穩屬于施工單位施工技術措施不合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該風險及其損失。
事件三: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罕見雷電天氣,屬不可抗力,屬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范圍,但C工作延誤發生在非關鍵線路上,且對總工期不構成影響,故不成立。
費用補償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發生的損失費用,應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費用損失,事件三中人員窩工及設備損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擔。
事件四:工期和費用索賠均成立;
理由:因為設計變更導致,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事件五:費用索賠不成立;
理由:該工程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上漲風險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責任編輯:p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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