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資料
某住宅工程,建筑面積21600m2,基坑開挖深度6.5m,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筏板基礎,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枃。工程場地狹小,基坑上口北側4m處有1棟六層磚泥結構住宅樓,東側2m處有一條埋深2m的熱力管線。
工程由某總承包單位施工,基坑支護由專業分包單位承擔,基坑支護施工前,專業分包單位編制了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后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并直接上報監理單位審查:總監理工程師審核通過。隨后分包單位組織了3名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及參建各方相關人員召開論證會,形成論證意見:
“方案采用土釘噴護體系基本可行,需完善基坑監測方案,修改完善后通過"。分包單位按論證意見進行修改后擬按此方案實施,但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以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要求整改。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安全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升降機安全專項檢查,對該項目升降機的限位裝置、防護設施、安裝、驗收與使用等保證項目進行了全數檢査,均符合要求。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在3層進行了樣板間施工,并對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工程交付使用前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時,隨工單位以樣板間已檢測合格為由將抽檢房間數量減半,共抽檢7間,經檢測甲醛濃度超標:施工單位査找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對原檢測的7間房回再次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施工單位認為達標,監理單位提出不同意見,要求調整抽檢的房間并增加抽檢房間數量。
問題:
1.根據本工程周邊環境現狀,基坑工程周邊環境必須監測哪些內容?
2.本項目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到專家論證的過程有何不妥?并說明正確做法。
3.施工升降機檢查和評定的保證項目除背景資料中列出的項目外還有哪些?
4.施工單位對室內環境污染物抽檢房間數量減半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請說明再次檢測時對抽檢房間的要求和數量。
參考答案:
1.根據本工程周邊環境現狀,基坑周邊環境必須檢測:(1)坑外地形的變形監測:(2)鄰近建筑物的沉降與傾斜監測(3)地下管線的沉降和位移監測。
2.本工程為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開挖,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不妥之處: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后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并直接上報監理單位審查: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通過;
正確做法: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技術負責人簽字;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不得直接上報監理單位審核簽字。
不妥之處:分包單位組織了3名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及參建各方相關人員召開論證會;
正確做法: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
專家組成員應當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參加。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3.還包括:安全裝置、附墻架、鋼絲繩、滑輪與對重
4.理由成立。民用建筑工程驗收中,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再次檢測時,抽檢量應增加一倍,并應包含同類型房間及原不合格房間,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共需檢測14間房間。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規范要求時,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案例四
背景資料
沿海地區某群體住宅工程,包含整體地下室、8棟住宅樓、1棟物業配套樓以及小區公共區域園林綠化等,業態豐富、體量較大,工期暫定3.5年。招標文件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要求投標單位充分考慮風險,特別是通用措施費用項目均應以有競爭力的報價投標,最終按固定總價簽訂施工合同招標過程中,投標單位針對招標文件不妥之處向建設單位申請答疑,建設單位修招標文件后履行完招標流程,最終確定施工單位A中標,并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與A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允許總承包單位自行合法分包,A單位將物業配套樓整體分包給B單位,公共區域園林綠化分包給C單位(該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委托勞務隊伍進行施工)、自行施工的8棟住宅樓的主體結構工程勞務(含鋼筋、混凝士主材與模架等周轉材料)分包給D單位,上述單位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例行檢查時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査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相關規定要求整改。
在施工過程中,當地遭遇罕見強臺風,導致項目發生如下情況:
①整體中斷施工24天;
②施工人員大量窩工,發生窩工費用88.4萬元;③工程清理及修復發生費用30.7萬元;
④為提高后續抗臺風能力,部分設計進行變更,經估算涉及費用22.5萬,該變更不影響總工期。
A單位針對上述情況均按合規程序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建設單位認為上述事項全部由罕見強臺風導致,非建設單位過錯,應屬于總價合同模式下施工單位應承擔的風險,均不予同意。
問題:
1.指出本工程招標文件中不妥之處,并寫出相應正確做法
2.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原則,通用措施費用項目有哪些(至少列出6項)?
3.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上述分包行為中哪些屬于違法行為?并說明相應理由
4.針對A單位提出的四項索賠,分別判斷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
1.不妥之處一:要求投標單位充分考慮風險
正確做法: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以及規范。
不妥之處二:通用措施費項目均以有競爭力的報價投標
正確做法:通用措施費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不妥之處三:最終按固定總價合同簽訂施工合同
正確做法:根據工程特點及招標文件,該工程不適用固定總價合同,可采用可調總價合
2.通用措施費項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冬雨期施工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施工排水費、施工降水費、地上地下設施建筑物的臨時保護設施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3.違法行為一:A單位將物業配套樓整體分包給B單位
理由:物業配套樓包括主體結構施工,如進行分包,則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違法行為二:C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理由:專業承包單位未在現場設置項目管理機構屬于轉包行為,違法。
違法行為三:A單位將自行施工的8棟樓主體結構工程勞務(包含鋼筋、混凝土主材與模架等周轉材料)分包給D單位。
理由:勞務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以外還計取材料費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4.事件一:24天工期索賠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
事件二:窩工費用索賠不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員窩工,各自承擔。
事件三:費用索賠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損失及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事件四:費用索賠成立。設計變更造成的費用增加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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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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