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成。
(一)股東大會
1. 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雖然對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對內也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但卻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無論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東大會的成員。
2.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此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3.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年會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每年按時召開的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召開的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5.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這里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例如,某股東擁有100股,每股一票,選出6位董事,通常的辦法是讓該股東給選中的6位董事候選人的每一位投100票,總共600票。而累積投票法則可以將這600票投給一位董事候選人,或根據自己的意愿分投給選中的各候選人。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3.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4.董事會的決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即每個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也不是所有的董事都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只有具備了下列三個條件,董事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一是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二是董事會的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三是該董事參與了董事會的決議并對某項決議表示了同意。對該決議持相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董事,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5.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
(三)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 人,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同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監事會的召開
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組織及活動原則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東,又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除了應履行董事的—般職責外,主要職責在于對控股股東及其選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與公司進行的關聯交易等進行監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 102號)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査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是指掌管董事會文件并協助董事會成員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獲得相應的拫酬。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這里所稱關聯關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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