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監督
1.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二是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2.財政監督的類型。
財政監督可分為廣義的財政監督和狹義的財政監督、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
3.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原則。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據財政監督行為的不同,分為不同的制度,包括財政收入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支出監督法律制度、財政投資監督法律制度、國有監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監督財政,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之一。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三)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
(四)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財政監督的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內設機構。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是由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責任以及查處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指財政法律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分為l4類。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三)財政執法主體
財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財政執法主體只是組織,即有關財政執法機關,不是個人。財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財政執法職責時,是職務行為,不是以個人名義。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四)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
1.財政執法權限的依據。
2.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
(2)處理、、處分、處罰權。
3.財政執法權限的協調。
4.財政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五)財政執法程序
財政執法程序,是指財政執法主體進行調查、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過程中,依法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等行為規范。財政執法程序制度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財政執法程序。
1.財政檢查準備程序。
2.財政檢查實施程序。
3.財政處理處罰程序。
4.財政檢查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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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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