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四、工傷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
五、失業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l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六、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七、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九、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社會保險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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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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