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按規定向發卡銀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三、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四節 預付卡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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