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有三種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El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連續是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限于商業匯票。
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等。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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