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單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甲、乙、丙擬設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為普通合伙人,以實物作價出資3萬元;乙、丙為有限合伙人,各以5萬元現金出資,丙自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納出資;甲執行A企業事務,并由A企業每月支付報酬3 000元;A企業定期接受審計,由甲和乙共同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A企業的盈利在丙未繳納5萬元出資前全部分配給甲和乙。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可否約定每月支付甲3 000元報酬?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有關乙參與承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約定可否被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簡要說明理由。
(3)合伙協議可否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報酬。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本題中,甲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執行合伙事務并向其支付報酬是符合規定的。
(2)不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本題中,乙參與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合伙協議可以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2008年3月,甲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甲企業借款提供共同保證,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后甲企業經營業績不佳,虧損嚴重,王某遂與陳某約定,以3:2的比例分擔保證責任。
2009年6月,因甲企業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故乙銀行要求王某與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陳某則宣稱自己沒有財產,且認為自己與王某已有約定,只需承擔40%的責任經查,陳村對自己的遠親林某還享有10萬元的到期借款債權,一直沒有要求林某返還。乙銀行最后決定分別對王某、陳某和林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陳某承擔責任,由林某代替陳某向自己償還10萬元借款。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提出的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提出自己對銀行的保證自然人只需要承擔40%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陳某償還10萬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王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本題中,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的保證合同中雖然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但是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已為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2)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本題中,王某與陳某并未與債權人乙銀行就份額作出約定,屬于連帶共同保證,因此,陳某不得以其內部份額對抗乙銀行,王某與陳某向債權人乙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由王某和陳某按其約定的比例分擔。
(3)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自己對林某的借款債權,已經危害到乙銀行債權的行使,因此乙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購進業務: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萬元,由于運輸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3%;從農民手中購進葡萄作為生產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購發票,注明價款10萬元;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勞保用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萬元、增值稅0.06萬元。
(2)材料領用情況:企業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成本5萬元。該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3)銷售業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合同規定,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00萬元,本月應收回60%貨款,其余貨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實際收回貨款50萬元。銷售白酒時支付銷貨運費3萬元、裝卸費0.2萬元,取得貨運普通發票。銷售果酒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另收取優質費3.51萬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認證抵扣。
該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增值稅時計算過程如下: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0×13%+0.06=14.96萬元
銷項稅額=(200+15)×17%=36.55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36.55-14.96=21.59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指出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稅時存在哪些問題,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稅時存在下列問題:
(1)運輸途中因保管不善丟失的3%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進項稅額未轉出。根據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3)銷貨支付的運費未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根據規定,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其中運輸費用金額包括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4)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應按照銷售額的全部計算銷項稅額。根據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銷售果酒取得的優質費未作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規定,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屬于價外費用,應當換算為不含稅的價款并入到銷售額中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解析】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3%)+10×13%+0.06+3×7%-5×17%=13.912(萬元)
銷項稅額=200×60%×17%+15×17%+3.51÷(1+17%)×17%=23.46(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23.46-13.912=9.548(萬元)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于2001年發起設立,200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截至2008年底,A公司資產總額為2億元人民幣。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長黃某主持與某世界知名企業談判W合作項目。3月17日,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當晚,黃某建議其親屬陳某買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開的年度例會上,黃某宣布了公司與某世界知名企業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該重大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在中國證券報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續上漲。3月28日,黃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獲得50萬元。
(二)2008年4月,A公司為籌集W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向B銀行借款3 000萬元,期限為2年。雙方為此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約定:A公司以其擁有的價值3 000萬元的生產設備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該生產設備歸B銀行所有。該抵押未辦理登記。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總數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東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會議。該次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其中部分通過事項的表決情況如下:
1.在審議公司為籌集W合作項目所需資金,董事會提出的向原股東配售5 000萬元的配股方案時,持有1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9%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選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選成票。
2.在審議公司2009年為購買W合作項目所需的重要生產設備,計劃投資7 000萬元的事項時,持有1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反對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選成票。
3.在審議公司解聘某會計師事務所的事項時,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選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贊成票。
要求: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規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項中有哪些違法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事項(一)不合法之處
(1)3月21日,A公司將該重大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確。根據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本題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該合作可能會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A公司應立即報告并公告。
(2)黃某建議其親屬陳某買入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黃某屬于A公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陳某建議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屬于內幕交易行為,是違法的。
(3)黃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為違法。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題中,黃某作為A公司的董事長,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為違法。
事項(二)不合法之處
(1)抵押合同約定將生產設備歸B銀行所有的約定不合法。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題中,A公司與B銀行約定A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該生產設備歸B銀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2)A公司與B銀行的抵押未辦理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題中,由于A公司與B銀行的抵押未辦理登記,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提示】這里題目要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來解答,因此該問未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事項(三)不合法之處
(1)向原股東配售5000萬元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30%。本題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冊資本為1億元(股本總額),其30%是3000萬元,因此向原股東配售5000萬元的數額不符合規定。
(2)持有21%股份的股東贊成即通過該決議的方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時,應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親自出席會議股東和代理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共5000萬股(40%+10%),特別決議通過的比例是3333.33萬股以上,而實際表決時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東投了贊成票,10000×31%=3100萬股,低于該法定金額,因此該決議事項是不能通過的。
(3)公司2009年購買W合作項目所需的重要生產設備的決議通過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該購買資產的總額已經超過了公司資產總值2億元的30%,因此應該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方式通過,但該事項通過的股東僅為15%(10000×15%=1500萬股),未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因此是不能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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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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