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債務籌資
銀行借款、發行債券和融資租賃,是債務籌資的三種基本形式。
一、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需要還本付息的款項。
(一) 銀行借款的種類
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按機構對貸款有無擔保要求,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二) 銀行借款的程序
銀行借款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請,銀行審批,簽訂合同,取得借款。
(三) 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
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一般有以下三類:
1.例行性保護條款;
2.一般性保護條款;
3.特殊性保護條款。
(四) 銀行借款的籌資特點
1.籌資速度快;
2.資本成本較低;
3.籌資彈性較大;
4.限制條款多;
5.籌資數額有限。
二、發行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又稱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一) 發行債券的條件
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發行債券的資格。
(二) 公司債券的種類
按是否記名,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按是否能夠轉換成公司股權,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按有無特定財產擔保,分為擔保債券和信用債券。
(三) 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包括:作出發債決議、提出發債申請、公告募集辦法、委托證券經營機構發售、交付債券、收繳債券款。
(四) 債券的償還
債券償還,按其實際發生時間與規定的到期日之間的關系,分為提前償還與到期償還,后者又包括分批償還和一次償還。
(五) 發行公司債券的籌資特點
1.一次籌資數額大;
2.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條件少;
3.資本成本負擔較高;
4.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會聲譽。
三、融資租賃
租賃,是指通過簽訂資產出讓合同的方式,使用資產的一方(承租方) 通過支付租金,向出讓資產的一方(出租方) 取得資產使用權的一種交易行為。在這項交易中,承租方通過得到所需資產的使用權,完成了籌集資金的行為。
(一) 租賃的基本特征
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租金分期支付。
(二) 租賃的分類
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服務性租賃,是由租賃公司向承租單位在短期內提供設備,并提供維修、保養、人員培訓等服務。
融資租賃,是由租賃公司按承租單位要求出資購買設備,在較長的合同期內提供給承租單位使用的融資信用業務,它是以融通資金為主要目的的租賃。
(三) 融資租賃的基本程序與形式
1.融資租賃的基本程序。
(1) 選擇租賃公司,提出委托申請;
(2) 簽訂購貨協議;
(3) 簽訂租賃合同;
(4) 交貨驗收;
(5) 定期交付租金;
(6) 合同期滿處理設備。
2.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
(1) 直接租賃;
(2) 售后回租;
(3) 杠桿租賃。
(四) 融資租賃的租金計算
融資租賃每期租金的多少,取決于以下幾項因素:
1.設備原價及預計殘值;
2.利息;
3.租賃手續費。
(五) 融資租賃的籌資特點
1.無須大量資金就能迅速獲得資產;
2.財務風險小,財務優勢明顯;
3.籌資的限制條件較少;
4.能延長資金融通的期限;
5.資本成本負擔較高。
四、債務籌資的優缺點
(一) 債務籌資的優點
1.籌資速度較快。
2.籌資彈性大。
3.資本成本負擔較輕。
4.可以利用財務杠桿。
5.穩定公司的控制權。
(二) 債務籌資的缺點
1.不能形成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
2.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3.籌資數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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