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門:公安部消防局對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1受理受理:1、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2、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申請注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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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審
程序: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時限: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申請后,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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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審
程序: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時限: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可以延長十日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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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
程序: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時限: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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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發證
受理: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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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時間: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
初始注冊條件:
(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申請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注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注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法律責任: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原注冊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注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或者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查看詳情]
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時間:初始注冊期滿
變更注冊條件: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所需資料: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變更聘用單位的,提交新聘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證明;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戶籍信息變更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法律責任: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注冊審批部門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查看詳情]
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延續注冊條件: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所需資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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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不予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不予注冊條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的;
(三)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法行為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所需資料:
(一)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增項注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法律責任: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或者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查看詳情]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吊銷注冊條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違法執業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受理程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違法執業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抄告原注冊審批部門。原注冊審批部門收到抄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證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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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注銷注冊條件: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部門應當予以注銷注冊,并將其注冊證、執業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或者注冊有效期滿超過三個月未延續注冊的;
(三)被撤銷注冊、吊銷注冊證的;
(四)在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兩次以上的;
(五)執業期間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聘用單位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被注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
(七)與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超過三個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注冊的人員在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注冊。
法律責任: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或者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查看詳情]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撤銷注冊條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撤銷注冊。
法律責任: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原注冊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注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第六十條規定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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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證、執業印章是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在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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