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占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人有權占有財產,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財產的情況也屬常見。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系,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不能請求退還。對于非法占有人,則根據其占有是惡意或善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②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
③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人或利益。
④ 處分,是指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即對財物的處置。
2)所有權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最初的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依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其主要方式: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等。
②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其主要方式:買賣、受贈、繼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消滅,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①轉讓所有權;
②所有權的拋棄;
③所有權客體的消滅;
④所有權主體消滅;
⑤所有權被強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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