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設備監理屬于項目管理的范疇 。
設備監理單位在進行設備監理活動時,與業主有合同關系,與承包商之間僅存在監理與被監理關系;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同時必須要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設備監理工程師按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進行監督,以保證設備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備監理單位根據業主授予的權力開展以進度、投資和質量為目標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與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工作。
業主一般授予設備監理單位一些權利,一般有:
1)、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的建議權;
2)、組織協調主持權;
3)、材料和工程質量確認權與否決權;
4)、實施進度和工期上的確認權和否決權;
5)、項目合同內工程價款支付和結算的確認權與否決權。
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過設備監理單位與承包商進行聯系。
設備監理單位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為業主提供服務,承包商按其與業主簽訂的合同進行設備工程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和調試工作;
設備監理單位服務的宗旨是監督和控制承包單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監理單位一方面要監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還要維護承包商的合法權益,并積極幫助承包商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此外,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還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8.設備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1)設備監理工程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應享有的權利
①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設備形成各過程的監理工作。
②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③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準、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安裝與調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
④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鑒證、檢驗和審核。
⑤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并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⑥對項目執行中違反承包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2)設備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義務
①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②為委托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③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④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⑤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作為咨詢工程師的一個組成部分,設備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咨詢工程師的職業道德。FIDIC組織認為,咨詢工程師充分有效的工作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工程師必須不斷積累和提高他們的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也要求社會尊重工程師們的道德公正性,信賴他們中的人員作出的評審,同時給予公正的報酬。為此,FIDIC組織認為咨詢工程師應遵循以下職業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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