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題20分)
案情:某公司系轉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5人。全體股東通過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董事長產生及變更辦法,章程未作規定。股東會議選舉甲、乙、丙、丁四人擔任公司董事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選舉甲為董事長。
后乙、丙、丁三人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會議通過罷免甲董事長職務并解除其董事,選舉乙為董事長的決議。乙向區工商分局遞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經多次補正后該局受理其申請。
其后,該局以乙遞交的申請,缺少修改后明確董事長變更辦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為由,作出登記駁回通知書。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工商局經復議后認定三人提出的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分局作出的登記駁回通知錯誤,決定予以撤銷。
三人遂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經過公證的臨時股東會決議。
問題:
1.請分析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
2.如市工商局維持了區工商分局的行政行為,請確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說明理由。
3.如何確定本案的審理和裁判對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維持區工商分局的行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訴狀決定是否立案時通常面臨哪些情況?如何處理?
5.《行政訴訟法》對一審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