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編審、復核、審理、簽發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公布審計結果;檢查審計整改情況。
1.編審、復核、審理、簽發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注意各自的職責,文件的名稱)
編審(1)
審計組在起草審計報告前,審計組組長應當確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已經審核,并從總體上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
出審計報告草稿征求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意見(特殊情況除外)反饋后判斷是否修改、無反饋進行說明違法違規的職權范圍內“審計決定書”,超出職權“審計移送處理書”
復核(2)
審計組→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復核:
將復核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復核意見,報送審理機構審理。
審理(3)
審理機構將審理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連同審理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負責人。
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的問題;
②與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③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
④關系國家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
⑤影響人民群眾經濟利益的重大問題;
⑥其他重大事項。
2.公布審計結果(2020改寫)
審計機關公布的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1)被審計(調查)單位基本情況。
(2)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3)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4)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調查)建議。
(5)被審計(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
在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2)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履行規定的保密審查和審核手續,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未經授權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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