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算體系的分類
(一) 機構單位和機構部門分類
機構單位是指有權擁有資產和承擔負債,能夠獨立從事經濟活動并與其他實體進行交易的經濟實體。機構單位具有基本特點:
l 有權獨立擁有貨物和資產,能夠與其他機構單位交換貨物或資產的所有權;
l 能夠作出直接負有法律責任的經濟決定和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
l 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負債、其他義務或未來的承諾,并能簽訂契約;
l 能夠編制出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一套在經濟和法律上有意義的完整賬戶。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具備機構單位條件的單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住戶,一類是得到法律或社會承認的法律實體或社會實體,后者在現行國家統計制度中被具體稱為法人單位,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和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其他單位。
同類機構單位構成機構部門。
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把所有常住機構單位劃分為四個大的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部門、金融機構部門、政府部門和住戶部門。
由非常住單位組成的國外部門也視同為機構部門。
1.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部門
非金融企業指主要從事市場貨物生產和提供非金融市場服務的常住企業,它主要包括從事上述活動的各類法人企業。所有非金融企業歸并在一起,就形成非金融企業部門。
2. 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部門
金融機構指主要從事金融媒介以及與金融媒介密切相關的輔助金融活動的常住單位,它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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