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考試目的是考察應試人員運用《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業務工作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的限制,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權的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規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處置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形式,業主的訴訟權利。
熟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條件,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范圍;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所有權與使用,管理費用分攤與收益分配;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權和監督權。
了解:《物權法》的立法背景和現實意義;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三)要點說明
1.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作用
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
3. 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4.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條件
5. 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6. 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等所有權歸屬
7. 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
8.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范圍
9.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規則
10.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
11.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效力
12.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處置權
13.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歸屬與使用
14. 管理費用分攤與收益分配
15.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形式
16.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17. 業主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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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