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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78、合同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其他合同形式;
79、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時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接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79、要約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80、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81、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性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82、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83、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84、無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5、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消權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無效;
86、構成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的條件:因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協迫的合同;
87、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置: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88、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89、全同履行的一般規則: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90、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價格調整;代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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