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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工程師輔導:理論與法規復習精華44

發表時間:2012/3/1 8:41: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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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組成,且附有合同協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議書;

2.FIDIC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3.FIDIC通用合同條件可以大致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涉及工程進度的條款、涉及質量的條款和涉及法規的條款等五個部分;

4.專用條件中條款的出現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條件中的措辭中專門要求求用條件包含進一步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則合同條件不完整;在通用條件中說到在專用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條件,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類別、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工程所在國法律特殊環境要求通用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

5.FIDIC合同條件傳統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但經修改后也同樣適應于國同合同;

6.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FIDIC合同條件注生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的關系協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應用FIDIC合同條件應具備以下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考易網/;

7.FIDIC合同條件下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次序: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書;專用條件;通用條件;規范;圖紙;資料表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8.FIDIC合同條件中的各方,包括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工程師的替換應提前不少于42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當在收到中標函28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業主應當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

9.FIDIC施工合同進度控制:開工,一般情況下,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42天內開工,但工程師應在不少于7一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10.按照FIDIC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11.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期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某日進行;

12.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賠償;頒發一份接收證書,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13.工程師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14.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我數為;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書;缺陷通知期延長不應聘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15.合同價款調整的原因:合同類型特點;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定金額/考易網/;

16.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

17.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計算;承包商提供報表;工程簽證;業主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的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支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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