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解析]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是正回購方的義務。故C選項正確。
2.B[解析]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故B選項正確。
3.C[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參與國債買斷式回購引入交易權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會員均可參與買斷式回購,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經過核準的會員公司才可以自營或代理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故C選項正確。
4.B[解析]從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債券回購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為債券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債券回購交易中改用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以年收益率作為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是國外證券市場通行的做法。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在剛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時并不是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回購價進行競價。故B選項正確。
5.C[解析]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是資金融入方還是資金融出方都要經過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故C選項正確。
6.A[解析]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2005年記賬式(二期)國債上市日起,在競價交易系統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至此,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買斷式回購掛牌品種同時在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本題正確答案為A。
7.A[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限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故A選項正確。
8.C[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于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即:履約金=首次結算金額×履約金比例。C選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
9.D[解析]全國銀行問市場質押式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回購期限、回購利率等。故D選項正確。
10.B[解析]深圳證券交易所質押式1天企業債回購品種、名稱及代碼為:1天回購、RC-001、131910。本題正確答案為B.
二、多項選擇題
1.ABC[解析]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債券交易采用詢價交易方式,包括自主報價、格式化詢價、確認成交三個交易步驟。故ABC選項正確。
2.ABD[解析]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故ABD選項正確。
3.ABC[解析]1997年6月5日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第14條規定,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期限為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共計7個品種,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故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4.ACD[解析]融資方申報不履約,融券方無力履約的,歸風險基金。故B選項說法錯誤。其他選項均符合履約金歸屬的判定規則。本題正確答案為ACD。
5.ABCD[解析]以上選項內容均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的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申報時應符合的要求。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6.ABD[解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的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品種。新質押式國債回購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回購品種。故ABD選項正確。63天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質押式國債回購品種。
7.ABD[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現有質押式企業債回購交易品種為1天、3天、7天3個短期品種。
8.ABCD[解析]以上選項內容均包括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參與者的范圍內。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9.ABC[解析]目前,在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具有結算代理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為農村金融機構,故D選項不符合題意。中國農業銀行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故A選項符合題意。交通銀行是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故B選項符合題意。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10.ACD[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進行申報時,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故B選項說法錯誤。其他選項均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的申報要求。本題正確答案為ACD。
三、判斷題
1.B[解析]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買斷式回購的首期交易凈價、到期交易凈價和回購債券數量由交易雙方確定,但到期交易凈價加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于首期交易凈價。
2.B廠解析]全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
3.A[解析]根據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有關條件,債券回購期滿時,如以券融資方(正回購方)未按照規定將資金劃拔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于平倉交割。
4.B[解析]企業債回購交易中提交的質押券應當為企業債,國債回購交易中申報提交的質押券應當為國債。
5.B[解析]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這是因為在回購到期的反向交易中,融資方處于買入債券的地位而融券方處于賣出債券的地位而確定的。
6.A[解析]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簽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由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2000年7月28日頒布)。除簽訂回購主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債券回購主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
7.B[解析]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包括成交日期、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回購期限、回購利率等。但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8.B[解析]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以債券為質押進行回購交易,應辦理質押登記,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后生效。
9.A[解析]所謂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可見,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10.B[解析]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于質押債券申報,并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也可以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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