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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