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和檢查實施,統籌規劃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設專業類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共同確定。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
第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相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
第七條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負責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繼續教育,其中專業課程學時應不少于繼續教育總學時的一半。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考試和注冊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別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組織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評辦法出臺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仍然按現行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視同為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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