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普遍適用的基本法律。
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第2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對這種排除適用的特殊規定,應當從以下4個方面理解:
1、《安全生產法》確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基本的方針、原則、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規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無法確定并且沒有規定的,它們普遍適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不適用《安全生產法》;(特殊法與普通法)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
4、今后制定和修訂有關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時,也要符合《安全生產法》確定的基本的方針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不應抵觸。
(一)空間的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三)排除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總之,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只有科學地認識《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地位,才能處理好《安全生產法》與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關系,使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準確地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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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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