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基本規定:
(一)特種設備的概念
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C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 mm的管道。
4.電梯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5.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6.客運索道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7.大型游樂設施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8.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排除適用的規定
鑒于目前我國特種設備種類較多,已有一些特種設備形成了固有的監督管理體制并行之有效,所以對于某些特殊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需要改變現行管理體制,不宜作出統一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規定:“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
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8種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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