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主要考查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運用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分析、判斷和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幫助考生更好地掌握本科目考點,本站為大家梳理了中級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要考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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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7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考點 72: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考點 73: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較大數額罰款;(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考點 74:勞動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考點 75:對未成年工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考點 76: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考點 77: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考點 78: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考點 79: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九條:(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考點 80: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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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