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主要考查哪些內容?為幫助考生更好地掌握本科目考點,本站為大家梳理了中級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要考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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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111: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考點 112: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2)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3)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考點 113:職業病診斷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職業史;(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考點 114: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考點 115: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考點 116: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部門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考點 117: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 118: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考點 119: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及延期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 3 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 3 年。
考點 120: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 2 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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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