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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6重大煙花爆竹藥料爆炸事故
一、事故經過
某年甲省發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后,乙省某市公安局根據省政府、公安廳部署,再次組織開展了危爆物品的專項清理整頓行動,并會同某縣公安局于當年7月19日查封了黃某開辦的非法生產廠點。
黃某在丙省接到乙省陰某、穆某(黃、陰雇用的會計)電話通知后,于7月28日趕回乙省。7月31日上午,黃某通過乙省某市貨運信息中心雇用該市水利局的平頭解放牌貨車(該車主要是運送寶馬牌轎車去廣州修理,替黃某運貨是順道搭貨),以2 500元的價格要將貨物運到丙省。7月31日15:00裝貨。所裝貨物中有煙花爆竹藥料硝酸鉀、氯酸鉀約300 kg,硫磺1袋約50 kg,亮珠和混合藥等約300 kg.另外還有2袋已裝藥的10~13 cm的高空禮花彈,以及裝擦炮的紙盒、煙花空紙筒、包裝紙、8令油蠟紙等物,共約1.5 t.寶馬牌轎車裝在貨車車廂后部,煙花爆竹藥料裝在車廂前部。為防雨、防振和偽裝,在車廂前部墊了兩層紙箱板后,擺放了袋裝的煙花爆竹藥料和成品,然后放煙花空紙筒、包裝紙等并蓋了篷布。對于黃某在7月31日將查封的煙花爆竹藥料裝車,以及在8月1日起運時,陰某曾兩次到現場,對此既沒有制止,事后也沒有報告,并且與穆某在黃某運費不足,司機不愿承運時,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運車主作了擔保。8月1日18:00,黃某乘雇用的解放牌貨車(同車共4人)啟程,車經110國道到北京后上107國道。8月3日,車經河南確山、湖北武漢、湖南岳陽等地時均遇到降雨,遇雨累計達20余小時。8月4日09:00左右到達丙省某縣,停在該縣黃某家門口。11:30開始卸貨,黃某將約300kg的亮珠、混合藥、硫磺和部分包裝材料直接卸到自用的北京凱特牌小貨車上,并加蓋了篷布,將該車開到黃某家門前方6.8 m處;另將硝酸鉀、氯酸鉀、2袋禮花彈和其他幾袋原材料卸到黃家的 l層通道里。12:40,解放牌貨車離開黃某家。14:45,凱特牌小貨車發生爆炸,又引發了堆放在通道里的藥料爆炸。在小貨車炸點東向約130 m、南向約100 m、西向約80 m、北向約70 m的范圍內,房屋和玻璃窗均不同程度地被損壞。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黃某從乙省某市非法運回的亮珠等煙花爆竹藥料長時間在雨中吸濕、受潮,產生化學反應,不斷積累產生的熱量,加之中午太陽直曬的溫度較高,達到亮珠著火點,從而引發爆炸。
2.間接原因
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從調查情況看.黃某之所以能夠長期在乙省某縣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充分反映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嚴、執法不到位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該縣政府批復同意縣供銷社申請建廠的立項報告比較草率,雖然批文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但黃某卻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即組織非法生產活動。該生產廠被整頓查封時,副縣長趙某等個別領導曾以縣政府已批準為由進行干預,甚至讓有關部門采取邊申報、邊生產的做法,這對黃某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起到了保護作用,干擾了有關部門的正常執法,這是黃某非法開辦生產廠屢次被查封但仍沒有被徹底取締的重要原因。
(2)縣供銷社以引進技術、人才、資金的名義申請建廠,而實際上是與既無技術又無資金的黃某個人聯營辦廠。
(3)縣政府及公安、技術監督、勞動安全等部門對檢查、整頓和查封工作,落實不到位。在黃某、陰某自1998年開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期間,縣政府辦公室2次、公安機關5次、技術監督部門1次、勞動安全部門3次對該廠進行檢查或查封,但都沒有徹底關閉。特別是當年7月19日,市、縣公安機關再次查封該廠后,陰某以封存的煙花及藥料與民工住房只一墻之隔不安全為由要求倒庫。經市、縣公安局批準,7月24日,在該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劉某、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爆炸物品專管民警李某的監督下倒庫。劉、李2人未等倒完庫便離去,倒庫后未再貼封條。7月26日,縣公安局作出了徹底取締該廠點,收繳銷毀其所有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處理決定,于7月28日印出決定。但劉某因忙于縣交易會的保衛工作而未將處理決定及時送達,致使取締、銷毀的措施未能及時落實。
(4)工商部門放棄管理,稅務部門只收稅、不管理。對黃某、陰某長期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多次檢查,但檢查都流于形式。1995年以來,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對其營業執照既未年檢,也沒有及時吊銷,實際上是放棄了管理。黃某開辦的廠雖然是非法的,但1995年縣國稅局收取了該廠增值稅1 500元,地稅局也向該廠發出了征稅通知,均未干預其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三、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意見
(1)黃某,違反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其生產窩點被查封后,未經公安部門許可擅自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運回丙省家中,并在人口稠密區裝卸轉運,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情節特別嚴重,損失巨大。鑒于黃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陰某,中共黨員,乙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緝私大隊負責人。他身為公安民警,長期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在任該縣治安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要并竊取大量爆炸物品運輸證,為黃某提供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場所,執法犯法。在黃某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藥料及成品非法裝車外運時,在現場的陰某不但不制止、不報告,反而為黃某口頭擔保,使非法運輸得以成行。建議給陰某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穆某,中共黨員,縣醫藥公司離崗人員。穆某為陰某、黃某所雇用,從某年開始參與陰某、黃某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在黃某將被查封的煙花爆竹藥料及成品非法裝車外運時,穆某不但不制止、不報告,反而借給黃某運費,同時為黃某提供擔保,使非法運輸得以成行。事故發生后,穆某受陰某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員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查,伙同陰某司機轉移非法經營的票據。建議對穆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吳某,中共黨員,縣供銷社副主任(主持工作)。他以引進資金和技術的名義,給縣政府打報告要求與黃某合辦煙花爆竹廠。該報告嚴重失實,騙取了縣政府的批準。在因建廠不符合規定,公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他支持黃某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安機關查封該廠時,他多次出面疏通,成為黃某非法生產的靠山。建議給吳某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5)劉某,中共黨員,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他明知陰某、黃某長期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但一直沒有采取斷然措施,監督不力。在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點被市公安局查封后的啟封倒庫工作中,他監督工作失職,對縣公安局取締該點的處理決定未及時送達。建議給劉某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調離公安機關。
(6)李某,中共黨員,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危爆物品專管民警。李某多次給陰某開具空白爆炸物品準運證,為陰某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方便,所負責的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混亂。黃某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點被市公安局查封后,李某在監督倒庫工作中失職。建議給李某行政降級、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調離公安機關。
(7)云某,中共黨員,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長。他對所分管的治安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對于陰某、黃某等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雖然查過,但一直未采取堅決取締的措施;對縣公安局的強制銷毀決定未能得到落實負有監督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給云某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張某,中共黨員,縣公安局局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幾次查封黃某的非法煙花爆竹生產點,但局里都沒有提出處理意見,更沒有采取果斷措施。雖然縣公安局7月作出了強制銷毀決定,但由于下屬工作不落實而未得到執行,作為局長負有監督和領導不力的責任。建議給張某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9)趙某,中共黨員,縣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縣長。在黃某未取得有關部門許可手續時,趙某對黃某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不但不制止,反而干擾公安及技術監督部門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窩點的查封,多次給市公安局打電話為非法生產求情,使有關部門無法正常行使監督職能,起到庇護非法生產的作用。建議給趙某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郭某,中共黨員,縣人民政府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他將縣供銷社關于聯營建廠的報告提交縣長辦公會前.未經認真分析和調查,使嚴重失實的報告被“原則同意”,在簽署批準文件后,又未對開辦煙花爆竹廠的情況作進一步了解,致使黃某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更加猖獗。建議給郭某行政警告處分。
(11)崔某,中共黨員,縣工商局局長。縣工商局對發給鄭某(陰某之弟)的營業執 照不審核、不年檢,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點不監督檢查,對過期未檢的營業執照不收回,如此監督管理不到位,作為局長應負領導責任。建議給崔某行政警告處分。
此外,建議責成縣政府、縣技術監督局、縣勞動局和稅務部門向乙省人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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