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考點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考點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7個
?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④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⑤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七項基本職責
考點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90條)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91條)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103條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106條)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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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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