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保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義務的一種擔保文件。
擔保: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一定期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保證金:是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滯報金: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超期未報的,從第十五天開始海關所征收的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征收金額為進口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外貿知識
報關期限: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批文:指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根據不同經貿管理的內容,而向有關管理部門申領的進出口批準文件。
機電產品:是指使用機械、電器、電子設備所生產的各類農具機械、電器、電子性能的生產設備和生活用機具。
配額: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額管理: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管理的一種手段,國際間根據慣例和協定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進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動出口限額: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經貿壓力下,或為了維護出口價格的穩定,而自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
出口配額證商品:指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以內,對一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而這些商品也因此稱為出口配額證商品。
對臺貿易:亦稱直接對臺貿易,指由經貿部批準和指定的有關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和其它公司可以直接和臺灣省進行經貿活動。
轉關貨物:指經收、發貨人申請并經海關核準進口貨物可以轉至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進口手續;出口貨物可以在設有海關的起運地辦理出口手續后,再轉運至出境地海關核查放行出口。轉關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接
載進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到口岸海關監管區接載由境外汽車載運進境后倒裝的海關監管貨物。
卸轉出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載運至口岸海關監管區后倒裝由境外汽車載運出境的海關監管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對進出境受海關監管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切貨。統稱為海關監管貨物。
中轉運輸:常指商品運輸在商業系統內的中間轉運。即商品運輸不直達目的地,須在中途變換運輸方式或更換運輸工具的一種運輸方式。
承運:指運輸企業承受托人委托運送貨物的行為。
托運:發貨人委托運輸企業將一批貨物支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行為。
進出境運輸工具:運載海關監管貨物進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車、汽車和其它運輸工具。
進出境列車:是指進出關境的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發電車、守車和軌道車等。
進出境汽車:是指受海關監管,用于載人或載貨類進出境汽車,包括特種用車
進出境航空器:指受海關監管,用于載人、載貨或其它用途的進出境航空器,包括各種飛行工具。
貨柜車:指將密封箱式貨柜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運輸車輛。
集裝箱車:是指用以運載可卸下的集裝箱的專用運輸車輛。
進出境馱畜:指受海關監管,用于馱運貨物進出境的馱畜。
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指受海關監管,以特殊的承載和輸送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包括水、電、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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