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20 0:00: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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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運輸監管和報關要點
1.轉關運輸的期限
(1)直轉方式轉關的期限
A.進口貨物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
B.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
C.逾期征收滯納金,轉關手續逾期,從載運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第15為起征點;報關手續逾期,從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為起征點
(2)提前報關方式轉關的期限
A.進口報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的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指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B.出口轉關貨物應于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等手續,超過期限的,啟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2.轉關運輸申報單證的法律效力
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確實因為填報或傳輸錯誤的數據,有正當的理由并經海關同意,可作適當的修改或者撤銷。對海關已決定查驗的轉關貨物,則不再允許修改或撤銷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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