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利用這一政策,有的公司采取了如下的籌劃方案。結果籌劃不成,卻為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涉稅風險。
案例:——
A公司為石灰石開采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B公司為A公司新近收購并控股的石灰石開采企業,該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冊,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兩公司同在一個縣城。相距30公里。
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原適用稅率為13%恢復到17%,該政策的變化對于礦產品生產企業來說,稅率的提高意味著稅負的增加,操作不妥將直接造成公司經濟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慮作出以下安排。
確定礦產品不含稅定價。按原含稅價作為2009年的銷售價,對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具有轉嫁性,是由購買者來負擔的。石灰石產品一般是生產水泥產品的原材料,A公司開采的石灰石大多數銷售給水泥制造企業,這些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一個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必然是銷項稅金大于進項稅金,會繳納增值稅。
保證A公司的產品利潤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銷售價以2008年不含稅價為基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以此將增值稅稅率增加的稅負轉嫁給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稅款,可以作為進項稅金進行抵扣,不會增加下家的成本,沒有增加下家的資金流出。
由于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繞一降低至3%,A公司與B公司都為非金屬礦石灰石開采企業,前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者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石灰石銷售另一部分市場是公路建設部門和房地產建設公司及個人,分別用作公路基礎路面的鋪設和房屋建筑物基礎的澆筑,這一類用戶很多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營銷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進行。
納稅籌劃前:一般納稅人銷售產品給非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以A公司為例,由于進項稅金僅限于炸藥、電費、運費等少量物資勞務,增值稅稅負在9.5%左右(實繳增值稅/主營業務收入)。
籌劃方案:——
對于非一般納稅人的用戶,因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B公司銷售比A公司銷售有優勢,增值稅稅負下降6.5%。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購入石灰石價稅共計50萬元,A公司實現的收人為50÷1.17=42.74(萬元),改由B公司銷售給某交通局,B公司實現的收人為50÷1.03=48.54(萬元)。以銷售含稅額50萬元計算,轉移銷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潤5.8萬元。
方案點評:——
該方案看似完美。但企業應該重點關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B公司銷售額達到50萬元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而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可知此納稅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轉性。
如果B公司的銷售額一旦超過50萬元而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果是十分嚴重的。B公司的銷售將按17%征收增值稅,然而沒有相應的進項可以抵扣,增值稅稅負率將達17%。
例如:某工業企業賬簿記載銷售收入為5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繳納稅款1.5萬元。但是如果經過稽查部門查補50萬元少計算收入,則該企業當年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超過了50萬元的認定標準,而該企業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
補稅:100×17%一1.5=15.5(萬元)而不是50×3%=1.5(萬元)。
所以,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為3%,很多企業會有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動力,但如果企業對增值稅條例把握不好,如將視同銷售收入等處理不當,造成收入超過50萬元但未申報一般納稅人,補稅金額將十分巨大。
納稅籌劃方案是建立在正確理解稅法的基礎上的。如果納稅人理解稅法不當,很容易造成納稅籌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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