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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關統計制度
第七節 海關行政復議
一、海關行政復議概述(了解)
(一)含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行為。
(二)特征:(考點)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作用(了解)
目的:對海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補救,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原則(了解)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重要考點)參見教材441
(二)海關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4點,重要考點)參見教材P442。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了解)
第八節 海關行政裁定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了解,參見教材445)
(二)適用范圍:(重要考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了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了解)
(5)商業秘密的保護(了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生的進出口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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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