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有違反《海關法》行為并受到海關按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處理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報關員注冊。
報關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并要求報關員重新接受海關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1.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報關企業的;
2.非法代他人報關的,或超越本企業的報關業務范圍報關的;
3.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以內不參加年審的;
4.持無效報關證件報關,轉借、涂改、盜用報關證件的;
5.未經企業授權自行招攬報關業務的;
6.不履行報關員義務的;
7.向海關人員行賄或敗壞海關聲譽的;
8.因其他原因需處以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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