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機動幅度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買賣雙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時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又叫“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的百分比。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的“約量”條款的規定,數量的變更幅度不超過10%。
要注意: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如果數量有“約”或“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數量時,要在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總金額的范圍內,數量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對于散裝貨物如果在合同中如果沒有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的百分比,也沒有規定約量,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允許要5%的機動幅度。(該規定不適用于按“件”、“包”、“臺”等按個數來成交的貨物)
推薦新聞: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