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境物品通關概述
(一)進出境物品的含義
1.進出境物品的含義
《海關法》明確規定了海關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并將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統稱為“物品”。
進出境物品與進出口貨物的區別:
進出境物品屬非買賣性質,進出口貨物屬買賣性質。一般情況下,物品進出境沒有合同、協議、不需要許可證件,適用行郵稅則。
2.進出境物品的分類
進出境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是按其進出境方式分類的“物品”類別中最為主要的兩類。
(1)進出境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或以分離運輸方式進出的本人自用(含旅行自用)和家用生活消費品、個人饋贈品和收藏品。
(2)出境郵遞物品,是指境內外用戶以國際郵遞和國際快遞方式寄遞的非貿易性印刷品和郵包(含包裹、小包)。
(二)進出境物品通關的基本規則
1.自用、合理數量的規則
《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由于“物品”的本質特征是“非貿易性”,所以行郵物品通關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基本規則。“自用”,對于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本人自用或家用以及饋贈親友而不為出售牟利;對個人郵遞物品則指親友之間的相互饋贈。“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進出境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居留狀況,或郵件收件人的合理需要而確定的物品驗放限值或限量。超出“自用、合理范圍攜帶、分運或郵遞進出境的,不適用行郵物品通關制度。
2.如實申報,接受海關查驗的規則
《海關法》規定進出境行郵物品須由其所有人承擔申報義務(包括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攜運人,進出境郵遞物品的收、寄件人)。海關對進出境行郵物品的申報與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的實質性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須如實申報,但申報的主體不同,申報的內容及手續相對簡單。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在申報時,主要應對進出境行郵物品的品名、價值、數量、規格、質量等向海關作出客觀、真實的申明。行郵物品進出境時,其所有人應按照海關紅綠通道制度或《萬國郵政公約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向海關申報。
3.暫時免稅進出境的規則
由于進出境人員身份各異、進出境物品品種繁雜,根據國際慣例和進出境通關的實際情況,《海關法》規定:“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這是一項有別于正常進出境行郵物品規則的特殊規則,是海關在確保進出境行郵物品通關法律規范得以有效實施的前提下,為暫時進出境人員提供的通關便利。
所謂“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免稅出境的物品”是指那些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征稅方能進出境的行李物品,能否作為暫時免稅物品驗放進出境則須由海關確認,并在《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他申報單上注明驗放物品的情況(登記),供復帶出(進)境時海關核對。暫時免稅進出境物品的攜帶者應當就暫時免稅進出境物品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由旅客在行李物品的監管時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進)境。
對過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如其不離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運輸工具,海關一般不予查驗;而對于過境人員(旅客)獲準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運輸工具出境的,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亦應按照暫時免稅進出境物品的通關規定辦理。
禁止進出境物品不得攜帶暫時進出境或過境。
4.逾期未報行郵物品的處置規則
進出境行郵物品逾期未向海關申報主要有以下3類情況:
(1)進出境行郵物品所有人申明放棄;
(2)在規定的進境后3個月限期內未向海關申報和無人認領;
(3)經郵政企業確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
在上述情況下,3類進出境行郵物品已不可能按照正常通關法律制度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并辦理通關手續。按《海關法》的規定,可比照逾期未報貨物的處理辦法,依法由海關變賣處理。其中第一類情況涉及的物品在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后上繳國庫;第二類和第三類情況涉及的物品在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進出境行郵物品所有人申請,予以發還。
5.外交特權和豁免的規則
《海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據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員本人及與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華期間自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安家用品)隨身攜帶進出境,可以口頭方式申報予以免驗、免稅放行;以郵寄方式進出境,如屬小包郵件可免填申報單,憑外交官證免稅放行。
[Page]二、進出境行李物品的報關
(一)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類及驗放限量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劃分為3類,并對每一類物品的進出境規定了具體的限量管理標準:
第一類物品為一般生活用品。主要是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海關主要是根據“自用、合理數量”的規則免稅驗放。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為煙草制品、酒精飲料。因其屬國家高稅專賣品,故海關對其有較嚴格的限制: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為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因其價值較高,海關嚴格按其限值驗放: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日起算至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二)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報關程序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基本報關程序為:選擇紅綠雙通道、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查驗、繳納關稅。
1.紅綠雙通道的選擇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按“雙通道制”通關。海關設置“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和“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供進出境旅客依《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選擇。
“申報”或“無申報”通道的劃分是以有無須辦進出境驗放手續為標準。凡旅客攜帶有規定應稅或須登記復帶出(進)境的物品,或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超出規定免稅限量的,或者列入國家進出境禁、限范圍的,以及其他不適于選擇“無申報”通道(綠色通道)的旅客,均必須選擇走“申報”通道(紅色通道)。凡旅客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沒有超出海關規定免稅限量的,且無違反國家進出境禁限規定的,可以選擇走“無申報”通道(綠色通道)。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紅色通道)通關。
2.向海關申報
(1)下列進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
A.攜帶須經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煙酒)者;
B.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1件范圍者;
C.攜帶人民幣現鈔6 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D.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 000美元以上者;
E.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2 000美元以上者;
F.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G.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2)下列出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
A.攜帶須復帶進境的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B.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C.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D.攜帶人民幣現鈔6 000元以上者;
E.攜帶文物者;
F.攜帶貨物、貨樣者;
G.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3)申報的主要單證
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報時向海關呈驗的主要單證有:
A.申報單(證),包括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港澳同胞回鄉證(磁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免稅物品登記證、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境攜帶物品登記本、集體申報單等。
B.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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