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一賣方同意以每噸300美元的價格向買方出售1000噸一號大豆,合同總額為30萬美元。在交貨時賣方實際交付的是三號大豆,而且到交貨時,市場價格已經發生了波動,一號大豆的價格是150美元/噸,三號大豆的價格是100美元/噸。買方要求減價,而賣方則拒絕減價,并稱根據《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該批貨物不應減價。
03.A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1萬噸一號小麥的銷售合同,價格為200美元/噸。從訂立合同到交付貨物,市場價格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交貨時一號小麥的價格是100美元/噸,且經檢驗賣方交付的并不是一號小麥,而是二號小麥,當時二號小麥的價格是80美元/噸。根據有關規定,買方可向賣方提出4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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