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歸類的申報要求
1.海關總署制定了《規范申報目錄》,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規范申報目錄》按我國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的品目順序編寫的,并根據需要在品目級和子目級列出了申報要素。在報關時按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海關要求如實、準確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三、歸類的修改
海關審核認為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名稱編碼不正確的,按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并根據《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知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報關單進行修改、刪除
四、預歸類
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可以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屬海關申請就其擬進口的貨物進行商品歸類。
(一)預歸類申請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申請表”向直屬海關提出申請。
(二)預歸類受理和預歸類決定
1.有關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發“預歸類決定書”。
2.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裁定。
(三)“預歸類決定書”的使用
申請人在進出口預歸類決定書所述商品時,應當主動向主管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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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