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擔保的銷案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定退還原當事人。
(2) 按《海關法》第60條的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 按《海關法》第61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擔保人必須于規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至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予以解除。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退款應通過銀行轉帳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帳的可以退還現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業務部門負責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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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