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企業的代理報關行為規范
1. 報關企業應在海關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報關活動, 其中專業報關企業在所在并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 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本企業承攬, 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 情況特殊的, 報關企業經所在地海關商異地海關同意, 報海關部署核準, 方可辦理異地報關業務.
2. 除特殊情況外, 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企業, 單位委托辦理報關納稅事宜, 報關企業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 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 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 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4. 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 亦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5. 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 并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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