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的處理
1、 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補征;
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則漏征的——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 封存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3、 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4、 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在《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5、 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6、 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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