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報關制度簡介
(一)報關制度的形成
從我國報關制度的歷史發展看,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1.新中國建立初期——1979年
新中國建立初期,絕大多數報關業務由報關行或海關事務經紀人來完成。但隨著國營進出口公司在對外貿易中逐步占據主導地位,海關作業制度的簡化,開始了外貿公司的自行報關,尤其是自1953年開始實行《進出口貿易許可證辦法》后,海關憑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進行監管,報關均由各外貿公司單獨直接辦理。“文革”期間,報關制度幾乎被取消。1972年海關恢復了部分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查驗職能。
2.1979——1985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海關的進出境監管職能尤為突出。從1980年起,我國海關恢復了外貿公司進出口貨物全國統一的報關制度,啟用了新格式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這些外貿公司獲得了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權,即意味著自動取得了進出口報關資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間,海關對報關單位的確認,主要通過審查其是否具有經國家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
3.1985年以后
80年代中期,我國對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實行關稅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設立海關報關業務的機構愈來愈多,報關業務急劇增加。為提高報關工作質量,嚴防違規、走私、偷逃稅款等不法行為,海關總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實施注冊登記制度的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所有報關企業必須到海關注冊登記,未注冊登記的,無報關權。
[Page](二)報關制度的發展
1.1987——1992年
1987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報關注冊登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報關員的管理作了規定,為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完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繼續深化和外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海關總署在1988年H883報關自動化工程試點成功和1992年《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順利實施的基礎上,為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并加強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于1992年9月制定了《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管理規定》)。新《管理規定》的指導思想明確提出報關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報關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支持、鼓勵和扶植專業報關企業;
2.1994——1997年
1994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以第50號總署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實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法規,標志著我國決心參照國際上海關報關的通行做法,大力培育和發展專業報關行或報關公司,走報關專業化、社會化的道路。
3.1997年至今
為加強報關員管理,維護報關秩序,規范報關行為,1997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公布實施。《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報關員的資格審定、注冊和年審、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且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海關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是提高報關質量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項重要措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1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江澤民以第3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海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企業、單位及人員的主體資格,報關企業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企業的報關注冊登記,報關從業人員資格,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的業務守則等內容,將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進一步法制化和規范化,使我國的報關管理更加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與中國加入WTO的要求,標志著我國報關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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