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參見教材。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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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