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7 9:52:23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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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
(一)征收范圍
1、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2、起征時間: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進口稅費。
3、征收標準:0.5‰
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滯納金的其他情況,參見教材262
(二)征收標準
滯納金起征額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稅稅額×0.5‰×滯納天數
計算滯納天數(重點內容)
1、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
2、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則不予扣除。
4、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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